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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山东问题悬案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80页(362字)

巴黎和会后,在美国政府压力下,1922年2月4日,中国代表施肇基、顾维钧、王宠惠和日本代表加藤、币原、埴原签署。

条约包括正文及附约。主要内容为:日本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及其该地区内所有公产交还中国;日本军队包括宪兵在内,应立即撤退;日本应将青岛济南铁路及其支线并一切附属产业移交中国,中国按照上述铁路产业之现值实价,偿还日本(最后核价三千二百万银元),在十五年内赎回。在未赎回前中国政府必须各选任一日本人任车务长和会计长;淄川、坊子、金铃镇各矿山由中日合办;中国声明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全部开放为商埠,尊重外人在该区域内之既得权。6月29日起,中日两国委员开始在北京谈判交接事宜,11月29日签署《解决山东问题悬案细目协定》、《解决山东悬案铁路细目协定》。12月10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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