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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行政长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86页(185字)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新疆设立的介于省县之间的地方行政长官。

1929年新疆省政府根据新疆幅员辽阔,人才奇缺的情况,呈文中央政府请暂保留前设区行政长的官制,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一八一次会议议决同意。全省共分迪化、伊犁、塔城、阿山、焉耆、阿克苏、喀什、和阗八个行政区,每区设行政长主管该区区务。兼管区内对外交涉,监督地方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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