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99页(255字)
亦称“噶沙公所”或“噶厦公所”。
即原西藏地方政府。1750年(乾隆十五年)设立,为政教合一的合议制政权机构,接受清朝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的领导监督。由四噶伦(三俗一僧)主持。
内设锱康和译仓,前者为人事、财政、审计机关;后者为受噶厦和达赖双重领导的秘书处,主管宗教事务并监督噶厦。
噶厦下级区域行政组织有基恰(专区)和宗(县)。1959年3月,噶厦政府中多数噶伦、司曹策动武装叛乱,破坏祖国统一。
被平定后,中央人民政府宣布解散噶厦,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代行其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