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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40页(310字)

①1914年,北京政府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议决《出版法》,同年12月4日由大总统袁世凯公布。

全文二十三条,对出版物之目的、方法、发行、关系人均作限定;对“妨害治安”、“淆乱政体”等八种内容出版物实行取缔,并规定处分方法。②1931年11月,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出版法》,12月16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全文四十四条。规定报刊需经内政部批准方能出版。各类出版物发行时,需寄送内政部、省市政府和当地检察署,有的需寄送省党部和中央党部宣传部。凡刊登“意图破坏国民党或三民主义、颠覆国民政府或损害中华民国利益、破坏公共秩序、妨害善良风俗”的,将禁止出售并扣押。

对违法者,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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