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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中央编译出版社《圣经人名词典》第385页(613字)

【介绍】:

「罗人」在新约圣经裏泛指取得罗马公民权的人。

耶稣基督降生前后,罗马帝国的版图很大,几乎西欧、南欧、西亚、北非等地中海沿岸地区,都在罗马的统治之下。根据公元前248年定立的颇鸠来卡(PorciusLaeca)律法,甚至高级官吏都不能任意囚杀罗马公民。如果要把享有公民权的罗马人判处死刑,须经国民议会通过。在判处过程中,被告人如果声明自己是罗马人,就不能立即判决,必须经过审查,交由国民议会决定后才能执行。后来民权转而归属于皇帝,便由皇帝审查后决定。所以保罗受到拷打前后,一提自己是罗马人,主管的官吏都非常害怕(徒16:37—39;22:25—29)。保罗在该撒利亚受审时,要求上告于该撒(罗马皇帝),乃是行使他作爲罗马人的法定权利。而且巡抚非斯都等人立即表示同意保罗上告,也是有法律约束的(徒25:11—12)。最初,只有居住在罗马城的人,才有被称爲罗马人的特权。其后扩大到意大利大部份地区。

再以后又扩大到意大利半岛以外的地方。到了公元前约二百年时,罗马全国人民都可以称爲罗马人。

后来不分任何种族,不论生在任何地方,只要取得罗马公民权,都叫罗马人。那时爲罗马效力的,可以改籍爲罗马人,或者花些钱财,也能买得罗马公民权。千夫长吕西亚便是「用许多银子,才入了罗马民籍」的。但保罗生下来就是罗马人(徒22:28),这说明保罗的父亲早在保罗出生前,就取得了罗马人的公民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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