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47页(3438字)

一般认为,所有权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克思从其所面临的时代历史性质出发,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私人所有权的产生、发展及灭亡的内在历史运动规律。首先,资本主义私人所有权是一种以私人间排他性来界定“所有”的,可以进行市场交易并在交易运动中不断增殖的财产权。其次,区分了所有制和所有权,并把对所有权的解释建立在对所有制的系统分析基础上,指出了,所有制是一个事实,是一种经济存在,而所有权作为一种权利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所有制这一经济基础在法律范畴上的表现。再次,区分了广义和狭义的所有权,狭义的所有权是指资产的排他性的占有、归属、领有关系(马克思,1975)。

广义的所有权除包括刻画财产隶属关系的狭义所有权外,还包括其他内容。马克思以前资本主义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为考虑对象,指出对土地的所有权包括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权利(马克思,1985)。

显然,这种所有权是指包括狭义所有权的广义所有权。

在西方经济学者中,从亚当·斯密(Adam Smith)开始到19世纪末,对所有权问题,表现出三个基本倾向:一是将所有权的核心归结为对资产的所有权;二是将这种所有权进一步理解为“天赋人权”即平等地获得排他性的资产权利是历史永恒的自然,因而法权式的私有权而不是特权式的私有权应成为社会的制度基础;三是所有权作为制度前提被作为假定存在条件排除在正统的微观经济学分析之外,正统理论承认私人所有权的重要但并不认为经济学应当分析它。直到20世纪初,一批制度经济学家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的罗纳德·科斯(Ronald H.Coase)的产权理论提出之后,逐渐引起人们对产权问题的重新关注,特别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之后,这种关注越来越普遍,对产权、所有权的定义越来越多样化。诸如财产所有权即产权,并进一步把财产所有权解释为包含多方面权能的权利束;把产权看作是一个比所有权更为宽泛的范畴(刘伟、李风圣,1997)。

中国,对所有权的研究早而有之,但引起人们注意的讨论,始于80年代初。可以说,关于所有权权能分离的思想已经蕴含着最初的关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革的追求(蒋学模,1981)。

在中国原先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生产计划由国家统一下达、产品由国家统一划拨、工资由国家统一规定、利润统一上缴国家财政的体制。这种把所有权权能集中于国家一身的全民所有制模式,既不适合社会化大生产所要求的所有权权能分离的趋势,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商品经济的要求,其结果是挫伤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企业失去了活力。针对国营企业管理体制的上述弊端,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当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开,通过实行国家所有、企业经营的模式,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正是由于把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由此引起了生产关系与分配关系的调整,形成了一种全民所有制的新的组织形式,如企业承包、租赁、划小核算单位等等。

这种形式一方面使国家成为拥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所有权主体,另一方面使企业成为拥有支配使用权的经营主体;既维护了作为全民代表的国家的所有权和经济利益,又避免了国家权力过度扩张,既赋予企业以生产资料的支配使用权和局部利益,又不形成企业集体占有和集体专利。因而这种两权分离模式,较之传统的全民所有制模式是一个大进步。

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特别是90年代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针对国有企业表现出来的种种问题,中国理论界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研究成为热点,并在所有权理论的基础上开展对产权问题的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产权等同所有权。

这种观点包含了许多种具体意见,并且包括了不同改革倾向的思考,在具体关于产权内容的概括、分类上也极不相同。但共同之处在于,他们均把产权视为关于财产的权利,并进一步将其归结为所有权;其基本方法是把所有权的内涵拓宽,以广义的所有权概念来解释产权,并把产权的根本归结为狭义的所有权,即把人对资产的占有隶属关系视为产权关系的基础和核心(于光远,1990;高鸿业,1991,1994;吴易风,1995,1994;黄少安,1995)。

另一种观点是把所有权与产权在概念上区分开来。这种观点的基本内涵在于,产权不同于企业所有权,产权的内涵是指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而企业所有权指的是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张维迎,1995,1996)。

产权不同于生产资料所有权,也不同于通常法律意义上说的“财产权”,而是指在不同财产所有权之间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进一步划分与界定(樊纲,1993)。所有权只是一种特定形态的产权(刘世锦,1993)。产权是一种体系,而且是价值形态的财产收益,产权还具有可分性(常修泽,1995)。所有权所强调的是主体对客体的最高的、排他的占有关系,这种占有关系是通过主客体拥有的任意的支配处置关系来刻画的,这种处置关系表现为主体对客体拥有的一系列的权利,是从归属的角度来强调的;产权作为包括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使用权、支配权、分配权等一切关于资产权利在内的具有广泛内容的权能体系,任何一方面的权利分割改造均可视为产权改革的内容之一,但不能将所有权变革等同于或归结为所有权的变化,因为所有权不过是产权体系中的一部分并非全部(丁建中,1994)。

针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提出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概念,有人认为,不能把企业法人财产权理解为企业法人所有权,因为资产所有权必须是人格化的,企业作为法人,并非一个明确的所有者载体。对公司而言,只存在股东的所有权,而不存在公司所有权,公司取得法人地位,并不意味着企业法人对自身的财产取得所有权(刘伟、李风圣,1997)。

参考文献:

马克思,1975,《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1985,《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

刘伟、李风圣,1997,《产权范畴的理论分析及其对我国改革的特殊意义》,《经济研究》1997年第1期。

蒋学模,1981,《关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探讨》,《社会科学研究》第4期。

于光远,1990,载刘伟、平新乔着《经济体制改革三论:产权论、均衡论、市场论》序言,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鸿业,1991,1994,《科斯定理与我国所有制改革》,《经济研究》第3期;《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当代思潮》第5期。

吴易风,1995,1994,《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我国企业产权改革》,《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西方产权理论与我国产权问题》,《高校理论战线》第4、5期。

张维迎,1995,1996,《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三联书店;《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经济研究》第9期。

樊纲,1993,《渐进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刘世锦,1993,《关于产权的几个理论问题》,《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3年第4、5期。

丁建中,1994,《产权理论及产权改革目标模式探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陈俊生主编,1993,《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改革政策大典》,红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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