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2页(2989字)

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它是为了解决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通过“剥夺剥夺者”建立起来的。按照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形式,应是把生产资料“变成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马克思、恩格斯,1971)的社会所有制。把这种社会所有制第一次称之为全民所有制的是列宁。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全俄农民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关于土地问题的讲话中提出:“土地所有制应该成为全民所有制,而确定这种所有制的应当是全国性的政权。”(列宁,1957)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通过没收资本家的资本和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国民主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已经有了全民所有制的萌芽。但主要的是在全国革命胜利后,通过没收控制现代工业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官僚资本而建立的,接着又通过赎买方式,实现了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转变。在中国,属于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包括全国的矿藏、河流、国有森林、草原、荒地、滩涂和其他自然资源、绝大部分的邮电、银行、铁路、公路以及国有的工厂、农场、商店等等。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劳动人民公共所有,在全社会范围实现了公有化。

这一基本特点使全民所有制具有巨大的优越性。

它适应于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可以根据各个历史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由社会决定合适的经营管理形式;能够排除由个人或集团私利造成的人为障碍,在全社会规模上组织生产的分工和协作;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全体劳动人民的需要,按照他们的根本利益,合理地安排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各种资源,使它们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所以,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与先进的生产力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

生产资料归整个社会公有,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其他所有制发展的方向。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民所有制由于受到生产力条件的限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方面:第一,全民所有制占有的客体还不完全,还没有包括社会上的一切生产资料,而只占有一部分生产资料。社会上还没有形成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与全民并存的还有其他公有制以及非公有制形式。

第二,全民所有制还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社会劳动者行使所有者的职能。

这在国家还存在的阶段虽有其必然性,也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国家机关由于自身不完善和人员素质、作风等问题而引起的弊端,可能影响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正常和合理运行。第三,全民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还不高,还要将生产资料交给企业,借助于劳动者对集体和个人的物质利益的关心,进行经营和管理,因而企业之间在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方面还存在某些差别,由此形成的各自的局部利益也有差别。

这种企业集体产权的存在及其差距的扩大,容易使企业过多计较局部的利益,不能不影响到全民所有制作为一个整体互相合作、紧密团结的程度。第四,由于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而政府机构又分为许多部门,还存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级管理体制,因而,也相应引起所有制内部的复杂关系。

在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之前,容易发生“条块分割”和“地方割据”的局面,不利于全民所有制优越性的充分发挥。

第五,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劳动者真正当家作主的地位还未完全确立,积极性还未能充分激发起来,因而不能不影响到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营效益。这些情况表明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还没有完全摆脱旧社会的痕迹,还必须在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有了极大提高以后,使其逐步趋于完善(吴树青等,1993)。

以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现代化的大工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主要商业、银行以及一部分现代化农场,都是全民所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经济工业生产着绝大部分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实现国民经济技术改造,使社会生产得以不断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是供应城乡居民所必需的大量消费品的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邮电业和商业,是联结全国各地区、国民经济各部门、城市和乡村以及生产和消费的纽带。

国家银行是现金、信贷和结算中心,可以有效地管理资金,组织信贷,调节货币流通,为促进工农业生产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主要经济基础。

在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但是,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并不意味着必须由国家机构直接占有、支配和使用全部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并不表现为苏联式的国家集所有权、占有权、收益分配权于一身的形式。中国改革以来,在全民所有制经济领域实行的国家所有、企业经营的改革实践表明,全民所有制有多种多样的实现形式可供选择。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依其产业性质、企业规模、技术特点等划分为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管理形式: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特种部门和企业,如宇航、银行、铁路、邮电等,原则上应实行四权一体的国家垄断模式,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原则上都应集中在国家手中,由国家进行管理。另一种类型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部门,如钢铁、煤炭、石油等重要部门中的大型骨干企业,原则上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国家对这类企业的管理,可以实行间接管理为主的办法,除了保留必要的定货合同乃至部分指令计划外,其余部分都可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

还有一种类型是众多的一般性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国家只掌握所有权,而把占有、支配、使用权交给企业,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基本分离,国家所有,企业经营。国家对这类企业进行间接管理,主要靠市场调节。此外,对一部分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商业、服务业的产权可以有偿转让给集体或个人(谷书堂,1992)。

这些形式对于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都起了不同程度的积极作用。

但由于改革中各项制度还不够完善,尚未配套,各种形式都不同程度出现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改革的深化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197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

列宁,1957:《全俄农民第一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

吴树青等主编,1993,《政治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

谷书堂等主编,1992,《政治经济学》,陕西人民出版社。

董辅礽,1979,《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问题》,《经济研究》第1期。

国家计委政策研究室编,1993,《重要经济贸易法规资料选编》,中国统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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