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125页(3586字)

功利主义是一种古老的伦理观,该学说主要来源于:(1)居勒尼学派与伊壁鸠鲁主义;(2)英国经验哲学;(3)神学功利主义;(4)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

尽管功利主义的思想早已存在,但明确地提出功利主义原理,并将其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学说体系的却始于英国的哲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

边沁于1784年出版《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该书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功利主义原理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征。边沁指出,所谓功利就是一种外物具有“给与利益有关的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即能给当事者带来“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同时又使其避免“祸患,痛苦,恶与不幸”。所谓功利原理是指某一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这种行为“不仅包括个人的所作所为”,还包括“政府的每一种措施”。

边沁认为,人们追求快乐在于追求快乐的数量。而快乐的数量与快乐产生的广度有关,即享受快乐的人数越多,个人享乐的量就愈大。个人快乐量的增加与社会幸福量的增加是一致的,愈是追求个人利益,增加个人的快乐量,也就愈能最大限度地增加享乐人数,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此,他主张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量幸福原理当作功利主义学说的基本原理”。

边沁认为快乐与痛苦的数量是可以计算的,计算的依据与标准是:第一,以快乐与痛苦大小,时间长短,确定与不确定,远与近等来计算相对价值,凡是快乐大,时间长,确定,近,就是最大的快乐。第二,如某一快乐能引起其他快乐,也不带来痛苦,那么,这一快乐就是最大的快乐。第三,快乐与痛苦是否纯粹?快乐纯度高就是最大的快乐。

第四,快乐与痛苦范围的大小。快乐的人数多,范围广,快乐就大。

通过这种计算方法,得知利他、兼利总比单纯利己好,而利己必须从利他或兼利中取得,这就是功利主义的根本要求与根本目的。

继边沁之后,詹·穆勒(James Mill)与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进一步发展了功利主义学说,并成为功利主义学派的第二、第三代思想领袖。

詹·穆勒对功利主义学说的发展主要是提出了联想主义功利观。他指出,在联想原则支配下,人人都会从自爱联想到爱人,从个人快乐联想到社会快乐,功利主义的利己原理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量幸福原理能够在观念联想的基础上实现统一。

约·穆勒是詹·穆勒的长子,但其功利观与边沁及詹·穆勒的功利观存在重大分歧。因此,他对边沁的学说做了重大的修改与补充。

边沁认为快乐与痛苦只有量的差别,是可以用数量显示,可以计算的,没有质的差别。而约·穆勒认为一切事物都有量与质的两个范畴,苦乐亦然。

在约·穆勒看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量幸福”不能以个人的利益和幸福为基础,而应从全体社会成员的长久利益来考虑,追求“社会全体成员的最大幸福”。边沁反对牺牲个人幸福来谋取社会幸福,而约·穆勒则在较大程度上把牺牲个人幸福作为实现社会幸福的重要条件之一。

边沁对于非功利道德原则,一般均持批判态度。而约·穆勒承认功利原则是最高道德准则,但并不否定美德、公正等道德原则的实际社会价值。

功利主义经边沁的改造与倡导并在穆勒父子的继承发展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学说体系,但它并非一般的学术理论,它同时还包括了一整套关于19世纪英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思想原则与具体方案。

在詹·穆勒的积极宣传下,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被主张改革的广大激进主义者所接受,因此,早期的功利主义也被称作哲学激进主义,其中,不少学者将功利主义的思想原理运用到社会科学研究的许多部门中去,而不少政治家则将其运用到议会制度改革与政治体制全面改革中,形成了功利主义学派,功利主义逐渐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思潮。

20世纪50年代,功利主义伦理学的讨论出现了一个新的高潮。1959年英国学者罗·布朗特(R.B.Brant)发表了专着《伦理学理论》,主张将功利主义学说划分为两大类:(1)行为功利主义;(2)准则功利主义。

前者的主要特征是以行为本身产生的结果来判断行为是非,后者则以行为准则来判断行为是非。罗·布朗特的分类逐渐被更多的人所接受,于是赞同与反对这两类功利主义的观点展开了长期的论争,形成了明显的两派,这一争鸣直至70年代仍在进行之中。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对经济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根据边沁的观点断言每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并不与整个人类整个社会的利益相冲突,而是一致的。

李嘉图主张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任何干预,在他看来,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是违反“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的。

法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完成者西斯蒙第认为,人用自己的劳动来创造财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愿望和需要,而不是为财富而创造财富。

在西斯蒙第看来,“只有增加了国民享受,国民财富才算增加”。实际上,在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整个贯穿着功利主义原则,李嘉图及其以后的经济学家都可以说是边沁功利主义的信徒。

边沁对于经济学发展的影响更重要地在于其提出的一般效用原理,边沁认为经济学应该是研究效用的科学,所谓效用是指物品能使人获得幸福与避免痛苦的能力。在他看来,一切物品的价值都在于它的效用,因此,经济学应以最大幸福原理与效用原理为基础。

边沁还提出了效用(幸福)递减法则。他说:“一个人占有的财产越多,他从增加的财产上获得的幸福量越少”。

尽管边沁没有提出边际效用的概念,但已为它奠定了哲学基础。

德国经济学家亨利·戈森(H.Gossen)以功利主义基本原理为出发点,提出了戈森第一、第二定律,戈森第一定律即边际效用递减原理,戈森第二定律即边际效用相等法则。

在戈森之后,19世纪70年代在西欧兴起了经济学史上的“边际革命”。“边际革命”的代表,英国的威廉·杰文斯(William Stanley Jevons),奥地利学派的创始人卡尔·门格尔(Menger),洛桑学派的创始人瓦尔拉斯(Léon Walras)均坚称功利主义是观察经济学现象的最高原则。

他们的理论一致集中表现在他们从功利主义直接引申出的最大效用原则,即人类经济活动的最高准则是以最小代价换取最大的福利或效用。在他们看来,经济生活的实质就在于人的欲望及其满足。

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歇尔(Alfred Marshall)集古典经济学之大成,确立了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内容,其除了以功利主义思想作为其经济学体系的哲学基础之外,还特别重视边际分析的意义,在马歇尔的需求理论,供给理论,均衡理论,收入分配理论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边际效用分析在其理论中所具备的理论基石的地位。

马歇尔的学生,英国剑桥学派经济学家庇古(A.C.Pigou)创立了福利经济学。而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是建立在基数效用论与边际分析的基础之上的。他把福利归结为效用与满足,实质上仍是归结为人们的主观心理评价。

对于福利经济学的概念,我们从寻求衡量个人的需要与满足以及编制效用指数这个意义上看,它仍然是一个功利主义的概念。

在“边际革命”之后,数学工具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日渐广泛,经济学日趋精确化,其理论出发点也逐渐由对个人的分析而转向对集体,乃至整个社会的研究,但功利主义学说在经济学中的影响依然存在。

例如,我们从凯恩斯经济学理论的基石——三大心理规律: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资本边际效率递减规律,灵活偏好规律中仍然能看到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

参考文献:

王润生,1986,《西方功利主义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周敏凯,1991,《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思想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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