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164页(2630字)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是指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也就是说,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组织。
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公法人和私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我国法人有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另一类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即组织特征、财产特征和人身特征。
1.组织特征指的是依法成立,并必须具有作为一个整体从事经济活动的统一组织,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必要的职能部门。这里的依法成立有两层含义:一是实体法意义上的依法成立,即公司法人要依据法律规定成立,也就是要按照国家允许的形式、内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成立公司,越出法定的范围或不属于法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均为非法的公司;二是在程序法的意义上的依法成立,法人的成立要按照法定程序。(1)依国家行政命令程序成立,如国家机关法人即依国家行政命令成立无需进行法人登记;(2)依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登记程序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之后才可成立;(3)依批准章程规定的准则程序成立。有的社会团体只要具备法人条件依法登记便宣告成立。
2.财产特征即要有自己能够独立支配和管理的财产,要有法定的资金数额。这是作为法人存在和进行活动的物质基础,是法人享有经济权利与承担经济义务的前提条件。否则,法人无法从事民事活动,也不能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人身特征即具有法律所虚拟、创制和认可的独立的人格,是一种“人格化”了的组织,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作为法人,公司能像自然人一样作为社会基本细胞参与经济活动,法律赋予公司类似自然人的人身特征。如法人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字号和“经济户口”,对自己的名称拥有专用权;可以享受专利权、发明权、商标权和获得荣誉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与经济法律相关的社会活动,既有一定的经济权利,又承担相应的经济义务;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依法起诉、应诉,具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是法人取得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尽相同。(1)它始于成立,终于终止;(2)它的内容决定于它的性质与任务宗旨,不同的法人有着不同的权利能力;(3)它没有自然人特有的那种权利能力,如继承权等权利。法人须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过其经营范围。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也同自然人行为能力不一样:一是它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二是它通过法人代表来实现。依照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法人对其法定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因而必须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是法人,否则不是法人(如企业的科室)。
企业法人的分离、合并、解散等其他事项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企业法人可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
企业法人终止,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解散应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法院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对法人超出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的非法活动、向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逃避债务等行为,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可给予法定代表行政处分、罚款,如已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制度的萌芽,最早见于古罗马时代,由包税人组织的股份委托公司和委员会制度。尽管这种委员会制度明显带有政府和宗教社团的特征,但被经济史学家认为是现代公司的先驱。然而法人制度真正的形成始于资本主义社会,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从17世纪英国和荷兰东印度公司到20世纪大的跨国公司,法人制度发展到了相当完备的地步。法人制度的本质是确认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据此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财产,由股东所投入的股本形成,然而它一旦形成,便具有独立的生命,公司的盈亏表现为法人财产的增减。法人财产和股东财产有如下区别:(1)公司的法人财产和股东除股金外的财产之间有明确的界限;(2)公司依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公司破产,也与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无关;(3)股东不能以个人身份直接支配他已投入公司的资本,只有作为法人组织的一分子,通过一定组织程序,才能参与对公司财产的最终控制。法人财产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且具有独立意志的关于财产的权利,在现实中,法人财产权由公司法人机构董事会持有。法人制度使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仅限于投资额内,大大减少了投资的风险,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企业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分离,不仅便于改善经营,广揽人才,而且使企业成为不随出资者变异而动荡兴衰、能不断促进自身发展的经济实体,使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获得了制度的保障。
参考文献:
黄速建,1989,《公司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马洪、孙尚清主编,1988,《经济社会管理知识全书》第2卷,经济管理出版社。
杨瑞龙,1996,《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刘灿,1996,《现代公司制产权关系和治理结构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吴敬琏,1993,《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