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卡的个人社会所有制模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498页(3295字)

80年代中期,里斯卡在匈牙利出版了一本名为《构想与评论》的着作,提出了他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模式的一种新构想,即以“个人社会所有制”为基础,通过“计划市场竞争”来决定和实行承包经营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

他的这一构想,被称为“里斯卡模式”。

个人社会所有制的核心是将社会所有的财产承包给个人经营。与以往承包方式的根本不同是,里斯卡要求承包者必须承担经营风险,这种风险是与其个人财产紧密相关的。

里斯卡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财产是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在社会主义社会,经营风险实际上转嫁在国家身上,国家成为一切风险的总保险公司。这是因为在国家所有制的条件下,个人财产十分有限,根本不足以承担承包经营的风险,最终的损失不得不由国家来承担。

承包经营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是承担承包经营的风险,如果管盈不管亏,那么承包也就只徒具形式了。为了解决承包风险的财产保证问题,里斯卡匠心独具地提出了“社会继承”规则。

在里斯卡构想的模式中,国民财富是归社会所有的,每个公民都可以承包经营社会的资产。

这样就必须使每个公民都具备相当数量的财产,以作为承包的物质基础和风险担保。这笔财产从何而来呢?里斯卡设想,这笔用于承包经营及风险担保的“个人资产”,首先可以通过“社会继承”而获得。所谓社会继承是指每个公民一出生便获得一定数量的社会财产,其方法是把社会现有的国民财富(包括生产资料、基础设施在内)存量平均量化给每一个公民。

里斯卡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习惯于从国民收入中支付大量的社会补助和福利,如生老病死、入托、入学、房租、食品补贴及其他各种福利措施,这并不是好办法,其结果是限制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而通过“社会继承”把国民财富量化给每个公民后,他们便不再享受社会补助,一生中所需要的物品及服务都需要到市场去购买。这样,承包经营便有了消费对象。

社会继承的利息由个人自由支配,这些财产除用于支付安家费、疗养费、基本退休金及特殊情况下的失业补助外,主要用于承担承包经营的风险。当承包者使用社会继承中的一部分作为风险保证时,这个部分数量便决定了其承包经营的规模。因此,最初是从小规模承包开始的,在取得成功后,其个人资产将有所扩大,从而使承包的规模也随之增大。

当然,承担的风险也增大了。承包者如果不负责任,那么其通过社会继承而获取的“个人资产”便会因赔偿而减少,从而会给今后的生活水平带来严重后果。

由于社会继承中另一小部分已基本保障了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所需,因此这部分人不致于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陷于绝境。不过,这部分人的个人生活水平下降是必然的结果。此外,“社会继承”对于那些尚未就业或一时不能就业的公民也是必要的保障。通过社会继承而获取的个人资产在法律上是不应允许亲属继承的。

以上是里斯卡模式的第一步骤,他设想的第二步骤是确定社会资产的经营者。里斯卡认为,这只有借助承包经营者的计划市场机制才能解决。历史告诉我们,资本主义企业的一个难题是如何使以总经理为首的管理者代表公司资本的利益,因为通过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往往与资本所有者发生摩擦与冲突。

社会主义企业由于企业领导人是由主管行政部门直接任命的,故其只对上级负责,而不是致力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因此,对于社会主义企业来说,一大难题是如何确定企业领导人,使他们能代表整个社会资产的利益,致力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效率。里斯卡认为,在个人社会所有制模式中,社会资产的经营者既不能通过选举方式产生,也不能通过资产所有者(社会)或其代表(如某个中心)来任命,而应该通过承包经营者在计划市场上的竞争来决定。

在自由的、公开的计划市场上,代表社会资产的出包机构对一个企业、一个车间或一台机床给一出包价格,任何一个愿意承包的公民都可以投标,通过竞争,最后由出价最高的公民中标,出包机构便把这些社会资产交给他来支配与经营。但是,承包者在经营过程中并不能垄断这个企业、车间或机床,任何时候,其他公民都可以提出一个比原承包者更高的承包价格来取得这份社会资产的承包经营权,从而使社会资产始终处于最善于经营、能向社会提供最大效益的承包者手中而不断增值。

里斯卡模式设想的第三步是如何估算社会资产的价值,使承包有一个合理的价格。在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实践中,一个很大的困难是国家对企业的资产难以作出精确的估价,无论用固定资产的原值还是净值,都很难正确算出每笔资产的价值,从而使确定“租金”成为难题。

估算不正确,会扭曲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对于实行承包制的国家来说,承包价格的估算更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里斯卡认为,这个问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解决,即可以把正确估价社会资产的问题转化为确定社会资产承包者的义务问题。因为社会资产的出包机构所提出的对每一笔社会资产的出包价格一旦被承包者所接受,那么就意味着他承担了按这一出包价格增值这笔社会资产价值的义务。在里斯卡的模式中,一笔社会资产的出包价格是在承包经营者计划市场上随供求关系而上下波动的。承包经营者对所承包的这笔资产提出的承包价格,可以低于或高于这笔资产的计划市场价值。因为出包价格及承包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要视竞争情况来定。如果承包者没有能力在原承包价格基础上经营,他可以降价出包给别人,但价格差要由他本人补偿。

反之,如果承包者进行了技术革新,精心经营,使这笔社会资产增值了,他也可以以更高的价格转包给别人而获得一笔“承包经营所得”。

为了能使承包者更好地经营,里斯卡认为承包人必须具有以下的权利:承包者能根据市场情况,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在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折旧部分如何使用,由承包者自行决定,但若退出承包经营,则需将折旧交给出包机构,若继续承包经营,可把折旧用于更新设备与技术改造上。允许承包者根据市场变化转产别的产品,但所添置的设备要靠已收回的资金或贷款来购买。产品销售所得,作了各项扣除后,需按现行的利率向出包机构交纳所承包的社会资产的计划市场价值的利息,其剩余部分即“实现了的道义资本”便作为承包者的收入,归承包者所有。承包者实际上能用于个人消费的,只是其再生利息,资本本身仅作承担经营风险用。

为了使承包者的行为长期化和合理化,里斯卡认为应该使承包者享有投资权和雇用工人的权利。

在里斯卡模式中,国家的收入来源一是社会资产的增值部分,二是社会资产的利息。

有了这两大收入,国家便可取消税收的做法,以使资金在承包经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家不再具备经济职能,对经济运行不下任何指令,取消了国家形式的社会补助,对国民收入也不进行再分配。

对于由谁来代表社会管理生产资本,里斯卡认为这个任务应该交给从事经营的银行系统。这个系统是社会资产的出包机构,它承担社会的经济职能:充当社会资产的监护人,登记社会资产,确定社会资产的出包开价;登记社会资产的计划市场价值及其变化;登记道义资本及其变化;办理公民的“社会继承”手续,并支付利息;向承包者提供贷款;吸收社会储蓄;通过随时调整利率来干预信贷市场,刺激或限制某些经营;等等。

参考文献:

陆南泉等,1988,《苏联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李任初、周振华等编着,1988,《国外现代经济学说评介》,重庆出版社。

洪银兴等,1988,《当代东欧经济学流派》,中国经济出版社。

尔塞尼奇,1981,《南斯拉夫经济制度》,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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