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收统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23页(3262字)

国家对财政收支实行的一种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所谓“统收统支”就是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的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地方政府的各项支出全部由中央财政拨给。我国从1950年的经济恢复时期开始实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

建国初期,国民经济处于百废待举、百业待兴的局面,国家财政极度困难,生产停顿、职工失业、通货膨胀、物价飞涨。为了集中财力和物力保证重点建设,打击投机资本,稳定市场,平抑物价,促进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巩固新生政权,中央决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管理制度。

1950年初开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等有关规定。主要内容有:(1)财政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

一切财政收支项目、收支程序、税收制度、供给标准、行政人员编制等,均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无权更改变动。全国总预算和总决算,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的收支总预算,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并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2)中央集中绝大部分财政收入。

统一财政收支,重点在财政收入。

当时,财政收入主要是公粮和税收。征收公粮的税则、税率统一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

除地方附加粮(一般为正粮的5%~15%)外,全部归中央人民政府统一调度使用。各省、县、区人民政府非依粮食局支付命令,不得支取公粮;不经批准,不得以公粮拨作经费;中央人民政府发出调拨命令后,不得拒绝调运。

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的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

税则、税目、税率统一由财政部报请政务院决定施行,不经批准,各地人民政府不得自行增减和变动。

全国各大城市及各县,统一限于3月建好国库,禁止延缓缴库及挪借行为;一切公营企业及合作社均须依照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的规定,按时纳税。(3)统一支出,除地方附加外,一切支出纳入国家预算,由中央核拨。

各级政府及国营企业所需经费,均需编制本地区、本企业的收支预算和财政收支计划,逐级上报中央政府,经由中央统一审核批准后,逐级拨付。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同地方财政支出不发生联系,收支两条线。

四五月间,全国财政经济工作实现了统一,财政收支接近平衡,通货停止膨胀,物价趋于稳定,财政经济状况初步好转。但由于财政管理高度集中,加重了中央机关的行政事务负担。同时,留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配的只是一些零星收入,数额十分有限,不利于调动地方因地制宜、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加上收支两条线,使大量的资金处于上交下拨的过程中,不能及时有效地调度利用。为了发挥地方积极性,使各级地方政府能够兴办一些本地区必要的事业,1951年底,政务院公布《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

具体做法是:(1)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将财政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管理。大区作为一级行政机构,分管所属的几个省。

除中央财政外均称为地方财政。

(2)划分收支范围。按照企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及业务性质,划分中央财政收支和地方财政收支的范围,同时确定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解交比例。农业税、关税、盐税、公债、外债等全部作为中央收入。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烟酒专卖税等,采取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的办法。屠宰税、契税、房地产税以及大行政区以下经营的国营企业收入等均作为大行政区或省、市的财政收入。

依率计征的农业税超过计划规定者,其超过部分地方留50%。在岁出方面,国防费、外交费、公债外债还本付息、中央级行政经费等全部列入中央预算,其余则暂依1950年度管理情况划分,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支出。(3)地方财政收支额由中央每年核定一次,其支出首先要用地方财政收入抵补,不足部分按比例解留收入抵补。地方的财政结余分别列为各级财政收入,并编入本年预算,抵充支出。

这种体制,虽然对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地方每年的预算收支指标仍然要由中央核定,地方没有真正的财权,因此仍属于“统收统支”管理模式。

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由经济恢复转向有计划的大规模的建设,财政管理体制也做了相应的调整。本着下放财权的精神,取消了大区建制,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三级管理,建立了县级独立的财政,并明确划分了三级财政之间的收支范围。

在收入方面,分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中央调剂收入。

支出大体上按照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各级财政支出范围。“一五”期间,基本上实行这种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

这种体制虽然已不完全属于“统收统支”,但财力仍然主要集中在中央,而且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固定分成比例和调剂分成比例一年一变,地方的超收和结余是很有限的,仍存在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病。

1958年初,国务院颁布《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将原来的“以支定收,一年一变”改为“以收定支,五年不变”,进一步扩大地方财权,但是,只执行了一年,就被“大跃进”运动冲垮了。

1961年开始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财政调整是从上收财权,加强财政管理入手,又把财政管理权限集中到中央、大区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三级。财政预算从中央到地方实行上下一本账,“全国一盘棋”。各级财政预算的安排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方针,不得随意增加基建投资;当年的超收分成和支出结余以及地方财政的上年结余,不得用于提高工资。

地方财政的一切预算外资金一律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财政的集中统一有利于非常时期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恢复。但是,在财政管理体制上有重新实行“统收统支”的倾向,有些制度的集中程度甚至超过建国初期,缺乏更多的创新和发展。

因此,有人认为这个阶段的财政管理体制也属于“统收统支”模式。

另外,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的某些年份,也实行过比较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

总之,直到80年代以前,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一直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集中与分权的矛盾中徘徊,时而放权,时而收权,但始终以集中为主;分级,又分而不清,财政收支互相挤占,人们通俗地称之为“一灶吃饭”。

在这种体制下,收支由国家大包大揽,中央和地方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很难调动地方因地制宜、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从改革的手段来看,多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场机制,没有重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财政管理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80年开始实行“划分收入,分级包干”,俗称“分灶吃饭”,打破了过去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

1988年以后,进一步实行多种形式的财政包干体制。1994年,为了适应建立市场经济的需要,开始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合理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

参考文献:

赵德馨主编,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1966),河南人民出版社。

左春台等主编,1988,《中国社会主义财政简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陈云,1984,《陈云文选》(1949-1956),人民出版社。

陈云,1986,《陈云文选》(1956-1985),人民出版社。

薄一波,1991,《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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