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购统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32页(1869字)

中国政府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实行有计划的统一收购和统一供应的政策,简称统购统销政策,是国家收购和供应重要农产品的基本形式。

起始于1953年。统购统销的农产品属一类物资,其购销范围、价格由国务院集中管理。国家下达的统购统销指标具有指令性,承担统购统销的单位必须按计划完成。

纳入统购统销的农产品有粮食、油料和棉花。

统购统销政策的发展沿革。粮食的统购统销于1953年11月由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后开始实行。

其主要内容是:(1)生产粮食的农民要按国家规定的品种、数量和价格将余粮卖给国家。剩余部分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理。

(2)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户的用粮数量由国家计划供应;熟食业、食品工业等所需粮食,旅店、火车、轮船等供应旅客膳食用粮,由国家定额供应,不能私自采购或转售。(3)一切有关粮食经营和加工的国营、公私合营和合作社经营的粮店、工厂,统一由当地国家粮食部门领导。所有私营粮商一律不许私自经营粮食,但可为国家代销;所有私营粮食加工厂不得自购原料,自销成品,只能由粮食部门委托加工。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决定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按“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的办法进行。

“三定”的主要内容是:定产,以户或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按粮田的数量和单位面积常年产量,结合粮田质量、自然条件和经营条件评定粮食的总产量;定购定销是按评定的产量扣除农民需要的口粮、种子和饲料后的粮食余缺情况,确定收购数量或对缺粮户(社)的销售数量;农户的粮食购销数字核定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三定”的实行,使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化,可以稳定农民的粮食负担,调动农民增产粮食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保证国家有可靠的粮食来源。

1955~1984年间,为适应形势的变化,粮食统购统销的具体实施办法虽有多次更动,但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却未改变。在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同时,对植物油料和油脂,也实行了统购统销,城市居民需要的食油按计划按月定量供应。1954年9月14日,政务院又发布了《关于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对棉花也实行统购统销。要求棉农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将所产棉花除交纳农业税和必要的自用部分外,其余全部卖给国家,私营商贩一律不得经营籽棉、皮棉的收购和贩运业务。

1956年后,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比较重要的部分农副产品,包括肉、蛋、蚕茧、药材等实行派购。

随着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和粮棉等供需矛盾的缓和,自1985年起,国务院发出通知取消了农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对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实行合同定购制度。

同时,对肉、、蛋、奶、蔬菜、水果等农产品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购销制。

统购统销的历史作用。实施统购统销32年来的实践证明:对主要农产品在供需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实行统购统销,起到了稳定物价、稳定经济、稳定农业,保障城乡居民供给的作用;同时,也为国家工业化积累建设资金,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和满足全国人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从而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对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起重要作用。粮、棉、油是关系到人民吃饭穿衣的重要物资,也是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是稳定市场的主要物质力量。

因此,在生产和消费矛盾尖锐、市场供应困难的情况下实行统购统销,由国家统一掌握和分配这些农产品资源的做法是必要的,具有一定的历史作用。

但是,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产品的供需矛盾基本解决,统购统销阻滞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低价统购农产品,不利于农业资金积累,从而影响农业进一步发展。低价向城镇居民统销粮、棉、油,相当于给城镇居民和工矿企业职工以无偿补贴(暗补)。

这样,在农业生产者和城镇消费者之间,农业、农村和农民处于不利地位;工业、城市和居民处于有利地位。长期执行这种倾斜政策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压抑,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业发展滞后的状况。因此,改革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实行“合同定购”制也就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徐逢贤,1997,《简明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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