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4页(507字)

也称股票持有人。

出资购买企业的股份,取得一定权利,享受股息并承担企业债务的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各国公司法规定不尽相同,并且依持有股份的性质和公司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一般来说,就普通股东而言,主要权利有:参加股东会议讨论公司重大事项并有表决权;选举公司董事、监事;分配公司的盈利、享受股息;公司解散时参加财产分配并按份额取得剩余财产等等。

主要义务是缴纳股本、承担企业债务。股东的权力源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东权力的相对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持股份所占的比例,比例越高,权力相对越大。依股东承担责任有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之分,前者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以出资额为限,后者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股东存在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中,而无限责任股东存在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中。

股东出资后,除非公司解散时参加财产分配,不能抽回股东,而只能转让股份。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外,其他形式的公司对股份转让均有限制。股东的权力在某些情况下受限,如特别股股东的权力及公司章程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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