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幼稚产业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0页(424字)

又称保护幼稚工业政策。

国家对暂时还很幼小、经不起外国竞争而将来有发展前途的产业加以保护、培育,促其成长的一种国际贸易政策。早在1791年,美国汉密尔顿在其向国会提出的“制造工业报告”中,就提出这一保护贸易观点。19世纪中叶,德国历史学派创始人李斯特加以继承发展,形成比较系统的保护幼稚产业理论。一些后进资本主义国家,许多经济欠发达国家以及当代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采用该理论。

实行保护幼稚产业政策,对于推进工业化,发展国民经济,总的说来,曾起到有益的作用。只是由于各国内部政治经济环境不同、外部政治经济环境不同,有的取得成功,有的收效不大。

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着一些难点。如保护标准比较笼统,确定何者为应予保护的幼稚工业十分困难;保护涉及既得利益集团,一经保护往往难以取消,暂时保护易于流为永久保护;被保护工业产品成本难以有效保证递减;保护利益与保护费用难以确切计算与比较,因而容易造成滥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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