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6页(430字)

19世纪中叶前,英国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控制海上商品运输和奖励出口贸易的法令的总称。

旨在同葡萄牙、西班牙、荷兰、法国激烈争夺航海事业的优势地位。规定非经英国政府许可,外国商人不得与英国殖民地通商;英国殖民地向英国输出商品,必须用英国船只运载;外国向英国殖民地输出商品,必须先运到英国纳税方准销售;英国殖民地输往欧洲的商品,也须经英国再转销欧洲市场,所有和英国殖民地贸易的船只须由英国或其殖民地建造,四分之三的船员应为英国人;英国殖民地的许多物品,如烟草、糖、原棉、木料等,只能运往英国和英属领地。英国本土成为殖民地物资集散地。

英国在1381年就制定过航海条例。

而以1651年颁布的以打击荷兰商人在转口贸易中的优势地位为目标的条例最为着名,这个条例导致了1652年的英荷战争。航海条例的实施,使英国获得巨额利润,但严重破坏了殖民地经济,引起殖民地人民的反抗。1846年开始实施自由贸易政策,1849年航海条例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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