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贸易公司
书籍: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页(612字)
国境外经营贸易的企业。
目前除个别情况外,我国的外贸企业和具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全部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这些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独资贸易公司,也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私人企业也开始在国境外组建贸易公司,因而我国境外投资呈现出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特征。
它一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方式分为独资公司和合资公司两种形式。
(1)独资公司。由中方出资单位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自承担企业经营的全部责任,独自拥有企业的全部利润。这种形式的经营风险较大,但便于管理。因此,具有一定外贸实力和良好商业信誉的外贸、工贸公司,多采取这种独资形式。(2)合资公司。中外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联合投资,共同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并按出资比例分摊合资企业的利润和亏损。中方在缺乏外汇资金和客户关系,不熟悉国外的经营环境,或某项专业知识不足,但又希望利用外方的贸易渠道打开市场时,往往采用这种合资形式。此外,我国外贸企业还采用合作经营的方式,即中方提供某项出口商品或某一商标的专销权作为条件,外方免费为中方派出人员在其公司工作提供方便条件,并按照双方协议的规定,按该商品经营额或佣金的大小,中方得到相应的报酬和分红。
这种方式,中方不用出资,也不承担经营风险,但从法律上讲,中方不是合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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