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体制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1页(1477字)

我国对外贸易体制是适应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并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

随着国民经济转入产品经济和单一的计划经济轨道,适应国家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了我国由外贸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外贸各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实行指令性计划和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这一体制一直延续到1978年。实践表明,这种外贸体制在当时历史情况下,对于加强与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合作,粉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封锁禁运,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起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这种体制的弊端也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主要是:(1)独家经营,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2)工贸脱离,不利于提高对外竞争能力;(3)统得过死,不利于外贸企业的自主经营;(4)统包盈亏,不利于外贸企业走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经营道路。因此,外贸体制改革势在必行。1979-1987年为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探索阶段。主要内容包括:(1)下放外贸经营权,扩大贸易渠道;(2)开展工贸结合的试点;(3)简化外贸计划内容,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范围,注意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4)实行出口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上述外贸体制的探索性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一些带根本性的问题尚未突破。

1988-1990年,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是要求各地方政府和各外贸专业总公司、各工贸总公司三个渠道分别向中央承包出口收汇、上缴外汇和出口补贴指标,承包指标一定三年不变。各外贸专业总公司和部分工贸总公司的地方分支机构与总公司财务脱钩,同时与地方财政挂钩,把承包落实到外贸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盈亏由各承包单位自负。

同时,在轻工、工艺、服装行业进行自负盈亏的试点改革。这一改革总的来说是成功的,但外贸企业还没有完全实行自负盈亏。1991年开始实行新一轮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它是在调整汇率的基础上,取消国家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各地方政府和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他外贸企业等向国家承包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包括收购)额度任务。

同时,改变外汇留成办法,将按地区实行不同比例留成改为按大类商品实行统一比例留成。外贸企业出口实行没有财政补贴的自负盈亏,这是朝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进的一个重要步骤。

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新型外贸体制。”1993年11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进一步改革对外经济贸易体制,建立适应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运行机制。”这就要坚持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改革方向。

加速转换各类企业的对外经营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对外贸易企业,赋予具备条件的生产和科技企业对外经营权,发展一批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的综合贸易公司。国家主要运用汇率、税收和信贷等经济手段调节对外经济活动。改革进出口管理制度,取消指令性计划,减少行政干预;对少数实行数量限制的进出口商品的管理,按照效益、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行配额招标、拍卖或规则化分配。

发挥进出口商会协调指导、咨询服务的作用。完善出口退税制度。降低关税总水平,合理调整关税结构,严格征管,打击走私。统一和健全对外经济法规,维护国家利益。这样,我国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新型外贸体制方面上一个新台阶,有力地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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