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代理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3页(358字)

由外贸企业提供服务,代理生产企业办理出口业务,外贸企业收取手续费,盈亏由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负责。

它又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殊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由生产企业为外贸企业规定一个最低价格,如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最低价格,所得收入全部归生产企业所有。特殊委托代理,也是由生产企业规定一个最低价格,如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最低价格,则超过部门收入由工贸双方按事先商定的比例分配。

因此,采用特殊委托代理,能激励外贸企业卖好价的积极性,对工贸双方都有利。实行出口代理制,其优点在于:(1)有利于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2)有利于提高生产企业的出口积极性;(3)有助于搞好工贸结合;(4)有利于提高对外履约率;(5)有利于改善外贸企业的经营管理;(6)有利于提高外贸企业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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