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留成外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5页(241字)

企业的外汇收入卖给国家时,根据规定的比例留给创汇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使用的返还外汇额度。

目的是扩大企业使用外汇的自主权,鼓励单位、企业创汇的积极性。这部分外汇的所有者,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自主使用。地方留成外汇可分为:(1)贸易留成;(2)非贸易留成。根据国家规定,地方留成外汇可以自由安排使用,可以用于进口,也可以到外汇调剂市场出售。1994年随着汇率并轨和有管理的浮动汇制的建立,地方留成外汇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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