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定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92页(386字)

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提出定价或调价意见,由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即付诸实施。

这类产品价格不经法定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变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精神,中国政府决定把国家定价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压到最小限度。

今后国家定价的范围主要是:(1)具有垄断性和缺乏竞争力的行业和产品,包括经营性垄断产业如铁路、民航、邮电等;资源性垄断产品如石油、天然气、电力、统配煤、重要和稀有矿产品。(2)国家重点建设所需大型设备和专用原材料,如电站设备、机车车辆、大型船舶、重点工程和大江大河治理用的钢材、木材、化工原料等。

(3)城市公共事业如城市交通、自来水、煤气等。(4)福利性、公益性事业如公费医疗费、教育费等。(5)专卖品如烟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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