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政府贸易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96页(381字)

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通过协商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贸易条款。

根据1972年两国政府联合声明规定,尊重已有的民间贸易关系所积累的成果,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于1974年1月5日在北京签订,同年6月22日正式生效,有效期3年,可以顺延。该协定旨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日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缔约双方在有关进出口物品的一切关税、国内捐税和其他税费等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缔约双方的一切支付,应按照缔约国各自有关外汇管理法令、规章,以人民币、日元或两国承认的可兑换货币办理;缔约任何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在缔约双方领土间的支付、汇款和资金或有价证券的转让方面,应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法人和自然人所享有的待遇。另外,协定还就双方进行贸易的企业、原则、价格、设立混合委员会及仲裁、技术交流、互办展览会等事项分别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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