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关系和合作的长期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97页(459字)

中法两国政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人民间的传统友谊、进一步发展两国经济关系,考虑到两国长期经济合作的可能而达成的协议。

1978年12月在北京签订,1979年9月正式生效,有效期7年。协定共9条,其主要内容是:(1)经济合作的领域。双方政府同意在农业、畜牧业、食品和食品工业、能源、采矿、钢铁、有色金属、化工、运输、电子、信息、空间技术、视听技术、电讯、机械制造、纺织、消费品工业、劳务和工程设计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进行经济合作和交流。(2)经济合作的形式:①在新建经济项目和改造或扩大现有项目的设计和实施方面进行合作;②通过利用对方的技术和设备进行生产合作,以扩大向对方的出口;③进行共同生产和在销售方面的合作;④进行交换专利、资料以及共同研制工艺流程的技术合作;⑤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3)双方政府同意为商定的经济合作项目提供各种可能的便利。协定期满前6个月,两国政府将协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委员会每年轮流在中国和法国举行会议,总结两国经济关系发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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