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港口开放城市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99页(717字)

1984年5月中国决定进一步开放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14个沿海城市。

国家给这14个城市进一步开放的政策,其主要内容是:(1)扩大对外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即:①生产性项目。

利用外资进行老企业改造和建设新厂,凡属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出口不涉及配额、又能自己偿还的,上海、天津两市每个项目的审批权限放宽到3000万美元以下,大连、广州市放宽到1000万美元以下,其它城市放宽到500万美元以下。②非生产性项目。

凡是主要依靠外资,自筹或进口器材建设,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不论其投资额多少,均由各市自行审批。(2)对前来投资的客商,给予较多的优惠。

即:①在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属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经批准,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②属于一般性的工业和农业生产性项目,企业所得税按现行税率八折即按24%征收。③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建筑器材和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等以及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免征关税和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

但如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内销,对进口料件则照章补税。④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除国家规定的少数产品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⑤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

⑥按《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在老市区的,企业所得税按上述税率再减半征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先进企业,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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