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183页(442字)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习惯和习惯做法。

它是国际贸易法律的渊源之一。但是,惯例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如果交易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且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惯例就对交易双方产生了约束力。

而如果双方在合同中作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则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国际贸易惯例是在贸易习惯的基础上产生的,反过来它又指导着贸易实践的发展。

国际贸易惯例对于国际贸易法律的统一化进程也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国际贸易惯例涉及到国际贸易的许多领域,关于贸易术语方面,如国际商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的《1932年华沙-津规则》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关于国际结算方面,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关于国际运输的《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以及关于共同海损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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