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数量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192页(1099字)
又称“数量条件”。
指买卖双方对商品的数量及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等方面的综合规定。它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交接货物、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数量争议案的重要依据。数量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按照有些国家法律的规定,卖方交付的数量如果少于合同数量,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多于合同数量,买方可选择全部拒收、只拒收超出部分或接受整批货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之前补交,但不得使买主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国际贸易中,由于每笔交易商品的种类和特点以及交易双方的意愿不尽相同,合同中数量条款使用的计量单位也有所差异。常见的有:(1)按重量计算;(2)按数量计算;(3)按长度计算;(4)按面积计算;(5)按体积计算;(6)按容积计算。在按重量计量时,根据一般的商业习惯,表示重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毛重(Gross Weight);(2)净重(Net Weight);对于某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产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计量方法;(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Net Weight)。
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皮重即包装物的重量,国际上常用的主要有以下方法:(1)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或Real Tare)计算;(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或称标准皮重(Standard Tare)计算;(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计算。至于用哪种方法来求得净重,应根据商品的性质、所使用包装的特点、合同数量的多少以及交易习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并列入合同,以免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
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一定要明确、具体,不宜使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含糊笼统的字眼。此外,对于某些难以准确地严格按照约定数量交货的商品,尤其是大宗商品,其数量条款不宜规定过死,可在合同中具体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便于交易的顺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