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单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193页(184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这一计量单位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适当增加了一些我国常用的计量单位而形成的,如质量的“吨”、航行的“节”,时间的“分”、“小时”等。

从1991年1月1日起,我国政府规定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再允许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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