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战争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198页(634字)

战争险包括海运、陆运、空运和邮包战争险,均属特殊附加险,均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

海运战争险承保由于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直接引起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其承保责任范围包括:(1)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劫掠等所造成运输货物的损失;(2)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3)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雷、炸弹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4)属于上列(1)、(2)、(3)项的责任范围所引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是,本险别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2)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它武装集团的命令受扣押、拘留所引起的承保航程丧失和挫折所致的损失。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的保险期限,是以水上危险为界,即以货物装上海轮或驳船开始负责,到卸离海轮或驳船为止。

如果货到目的港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计算,满15天责任自行终止。如果货物需经中途港转船,则不论货物是否在该中途港卸下,或原船等待转运,保险责任都在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计算满15天为止,待货物装上续运的海轮时才恢复有效。

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只要被保险人及时将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仍继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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