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00页(498字)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铁路货运中,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负责办理全程运送的货物运输,在由一国铁路向另外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无需发、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方式称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一般简称“国际联运”。

目前,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有两个协定,一是《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它是1890年欧洲各国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举行的各国铁路代表大会上制定的《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即“伯尔尼公约”),并于1893年1月起实行,后经多次修订,迄今仍在执行。另一个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这是由原苏联、阿尔巴尼亚等8个国家于1951年11月共同签订的。1953年7月中国、朝鲜、蒙古参加了在莫斯科召开的“国际货协”参加者代表大会,并从1954年1月起实行上述协定。

从1956年6月1日起,越南也参加了货协。

至此,参加该货协的国家达12个。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联运范围、运送条件、组织方法以及参加运送各国铁路间的权利、义务等,均由参加的各国铁路共同签订的联运协定,相邻国家铁路间单独缔结的协定,或签订的双边、多边协定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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