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装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03页(417字)

在合同中不明确规定具体的、确定的装运时间,而是用别的方法来表示装运期限。

例如:以合同签订后买方开给卖方信用证的时间作为确定装运期限的依据。买方开到卖方信用证的时间早,卖方履约装运的时间必然也早;反之,信用证到达卖方的时间迟,卖方履约装运的时间也必然推迟,这体现出装运期限的不定性和卖方的装运时间受买方开证时间的约束性。这种规定装运期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1)按买方要求的条件(如商品的规格、花色、款式等)提供货物,买方一旦违约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卖方难以转售;(2)对一些外汇管制较严,或实行进口许可证、配额制的国家(或地区)的商人,为促成交易,安全而稳妥地收汇;(3)对信用度差的进口商,为促使其按时开证。采用上述方法时,在合同中可以订明,如“收到信用证后三个月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3 months after receipt of L/C)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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