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提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03页(385字)

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是承运人根据定程租船合同而签发的。

提单上注有“一切条件、条款和免责事项按照某月某日的租船合同”的字句。这种提单不是一个完整的独立性文件。通常使用的是简式提单,其内容仅为:货名、数量、船名、装运港、目的港等一些必要的项目,不详列条款。因此,根据国际商会通过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400)的规定,银行拒绝接受这种提单。然而,该商会在《UCP500》中却做出与此相反的决定,指出:如果信用证要求或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不论其称谓如何而含有受租船合约约束的任何批注的单据。在其它方面,只要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就予以接受。

但是,《UCP500》却作出保留性声明:“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与租船合约提单有关的租船合约,银行对该租船合约不予审核,但将予以照转而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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