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证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08页(374字)

一种由付款地的公证人或其它依法有权作出这种证书的机构(如法院、公证行、商会或银行公会等)所作成的证明付款人拒付或拒绝承兑的书面文件。

票据遭到退票,如要进行追索,一般必须凭拒绝证书才能进行追索。不过,也有个别国家(如意大利、比利时)允许以拒付者在汇票上所作的证明代替拒绝证书。拒绝证书的通知期限,各国规定不同。

例如:英国规定,拒付通知应于拒付之日或翌日发出,如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应于翌日,若翌日无邮班,应于下一邮班发出;美国规定,应于拒付后第三个营业日的24点以前发出;德国规定,须自作成拒绝证书之日起四个营业日内发出。

如未按时发出,英国规定,丧失对所有前手和出票人的追索权;美国规定,只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德国规定,不丧失追索权,但应承担由于不及时通知而导致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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