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议付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15页(223字)

又称信用证押汇行。

指买进受益人按照信用证开立的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付给受益人的银行。所谓议付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和单据付出对价,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议付行一般为通知行或出口地其它银行,除非信用证明示某一指定银行为议付行,也可以由受益人选择在当地的任何一家往来银行为议付行。议付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后即向受益人垫付货款,然后向开证行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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