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17页(248字)

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如议付行、保兑行等)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该信用证。

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上必须注明“不可撤销”字样。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上未加注任何字样,可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相符,开证行就承担了确定的付款责任。不可撤销信用证为受益人收取货款提供了可靠的保证。所以,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绝大多数都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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