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远期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17页(386字)

又称买方远期信用证。

是远期汇票即期付款的信用证。买卖双方的合同原定为即期付款,但来证要求出口人做远期汇票。同时在信用证上又说明该远期汇票可即期议付,由付款人负责贴现。有关贴现费用及贴现利息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凡具有这样内容的即为假远期信用证。在假远期信用证中,都加注:“本信用证中的远期汇票按即期议付,由本行贴现,贴现利息及承兑费由买方承担”、“授权××行(付款行)按即期付本信用证的远期汇票”等类似的文句。买方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其好处是:(1)可以利用贴现市场或银行的资金,以解决资金周转不足的问题。也就是说,利用假远期信用证,可以套用付款行的资金。

(2)可以摆脱某些进口国家外汇管制法令上的限制。

如某国政府规定,凡进口商品一律采用远期付款。

当该国商人与外国出口商签订即期付款的合同后,即可采取开假远期信用证的办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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