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19页(329字)

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的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或大体相等。对开信用证的生效,有两种规定办法。一般地说,应以同时生效为妥,即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俟对方回头证开到并经受益人接受后,第一张信用证才生效。

当然,两张信用证也可以分别生效。不过,这要在双方有较深的关系,且互相取得信任时才能考虑,以免上当受骗。

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因交易双方都担心对方凭第一张信用证出口或进口后不再履行进口或出口义务,所以采取这种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开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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