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监督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29页(925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检机构对出口商品的监督管理主要采用如下几种做法:(1)建立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对出口商品的发货人、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国家商检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生产和加工出口商品的企业,应将出口商品的品名、品种、注册商标、质量检验的组织、检验人员与检验设备、检验标准与方法等向商检机构进行登记。

商标机构根据需要可随时派员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产品质量作抽查检验。(2)实施质量许可证制度。

国家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涉及安全卫生等重点出口商品,会同产品生产的主管部门,对厂家的生产设备、生产技术、质量管理、检验条件与产品质量等进行考核评定,对符合要求的颁发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并准予投产;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未被评定通过的出口产品。出口经营部门不得收购其产品出口。

(3)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必须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注册,经商检机构审查其环境、设备和生产加工等卫生条件符合要求的,给予批准编号,发给注册证书,准予生产加工或贮存出口商品。如需向国外注册的,尚须符合有关进口国卫生当局规定的兽医卫生等要求。(4)实行质量认证制度。国家商检局根据需要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协议,据此协议或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认证工作,对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或生产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准许其使用商品质量认证标志;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令其限期改进,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报国家商检局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5)推行商检部门派驻质量监督员制度。

商检机构根据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向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派出检验人员,参与监督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检验工作,对出口商品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成品、包装、标志等进行抽查检验,对企业的生产、检测条件、质量保证工作等实施监督检查,对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或封识。(6)执行质量体系评审制。商检机构根据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申请或国外的要求,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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