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效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44页(541字)

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终局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从立法的角度着眼,我国国内立法确认了涉外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的法律地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6条规定:“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它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要求。”各国立法,在文字上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对于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这一原则予以充分肯定。

因此,一般都不允许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而上诉法院。即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只是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即只审查仲裁裁决在法院手续上是否完备,而不审查裁决本身是否正确。如果法院查出裁决在程序上有问题,才有权宣布裁决为无效。由于仲裁的采用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因而对于仲裁裁决他们理应承认和执行。

从国际仲裁的实践看,当事人不服裁决诉诸法院的只是一种例外,而且仅限于有关程序和形式方面的问题,至于对裁决本身,是不能上诉的。为了明确仲裁裁决效力,承认与执行裁决,签订仲裁条款时仍应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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