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适用法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46页(657字)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怎样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将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划分、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怎样确定,以及如何裁决所涉及的实体方面的问题。
仲裁的法律适用一般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尊重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这是当今国际商事仲裁普遍承认和采用的解决国际商事合同争议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可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受××国家法律约束。”(2)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是当事人没有选择而由仲裁庭确定适用法律所遵循的原则。最密切联系的原则,主要应考虑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营业地或住所地、公司登记地以及仲裁进行地等各种因素。选择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适用法律主要有三种:即合同的缔约地法、履行地法和仲裁所在地法。
(3)适用国际公约和参考国际惯例。当事人双方所在国如果均为同一国际公约或条约的签字国,或双方所在国订有双边条约或协定,则双方所在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均应履行这些公约、条约或协定、协议所规定的应履行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适用这些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
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未规定适用法律,则国际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就需要参考国际惯例。(4)特殊性规定。
这是指某些国家对某些类型的合同争议,规定适用该国的有关法律或规定。例如,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