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的修正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47页(442字)

依照世界大多数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规定和仲裁习惯做法,仲裁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变更或修正。

其特定情况是:(1)裁决书中任何计算、抄写、排印错误或任何类似的错误,当事人可以要求更正;(2)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申诉或反诉事项,或者仲裁庭在其意见中陈述过,但裁决书中遗漏了的应裁事项,当事人可以要求追加裁决;(3)裁决事项模棱两可或表达不清,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释。上述更正、追加和解释,并非在任何时候可由任何人提出和作出,需要遵守严格的下列程序要求:(1)更正、追加和解释只能由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向处理该案件的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提出;(2)更正、追加和解释裁决的申请,必须在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一定时期内提出,通常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两个月内;(3)更正、追加和解释裁决的申请,仅在仲裁庭认为合理的条件下方可接受;同时,更正、追加和解释裁决之前,应给予对方当事人以适当的机会陈述其意见。对裁决的更正、追加和解释构成原裁决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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