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构成的要素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48页(389字)

一般地说,一个完整的、明确的和清楚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仲裁事项及争议范围。

在仲裁协议中,一般应写上:“凡因执行本合同和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某仲裁机构解决。此乃仲裁事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和仲裁机构受理的争议,都不得超越仲裁协议所规定的提交仲裁事项。

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审理。

(2)仲裁机构名称。即在哪个仲裁机构仲裁要明确提出。

(3)仲裁规则。即适用什么仲裁程序。有些国家的仲裁机构规定,可适用外国的或国际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如瑞典。也有些国家的仲裁机构规定只适用该国的仲裁规则,如中国。(4)仲裁地点名称。即在何地仲裁,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各自的意愿,达成协议后确定下来。

(5)裁决效力,即裁决的终局性。(6)排除法院管辖。

仲裁协议中有时还包括排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些内容,以突出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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