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48页(631字)

一国国内的仲裁机构或组成的临时仲裁庭对主要营业地或住所地均在该国或者是均依该国法律所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的双方当事人,在该国国内经济贸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所进行的仲裁。

在我国,国内各企业和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三资企业,在我国国内经济贸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所进行的仲裁,均属国内仲裁。我国的国内经济合同仲裁,都是通过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

根据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该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庭由仲裁员二人和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简单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仲裁庭处理案件时,一般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事后反悔的,由仲裁庭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裁决,一方逾期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技术合同的争议仲裁与经济合同的争议仲裁相比较有些区别,一是技术合同争议提请仲裁必须根据双方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而经济合同的争议仲裁,可以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二是技术合同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请求上级或原仲裁机构复议一次,复议的仲裁决定是终局的;而经济合同争议仲裁,当前实行的是一次仲裁制度,对裁决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