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接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56页(358字)

受盘人在对发盘表示接受的同时,附有不同于发盘条件的其它限制或附加条件。

有条件的接受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即接受通知中所载的限制或附加条件实质上变更了发盘的条件,例如,“接受如价格降低1%”、“接受如5月份装运”、“接受如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接受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接受以领到进口许可证为准”等。这种有条件的接受是对原发盘的拒绝或否定,它不构成有效接受,而是还盘(参见“还盘”)。

另一种是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例如在表示接受的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或多提供几份发票、船样等,此时,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表示不同意这些条件,这种有条件的接受,仍构成有效接受,合同将按发盘的条件及接受中所载的限制或附加条件成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