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据拒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64页(442字)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在以信用证(L/C)方式支付的条件下,如果卖方所提供的单据的种类(包括商业单据、资金单据、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份数与信用证规定有不符点,或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可视为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有关银行可拒绝接受。

1994年1月1日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14条明确规定:“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当收到单据时,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确定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可以拒绝接受。

”以托收(Collection)方式达成交易并进行支付的,如果付款人(Drawee)拒付货款或拒绝承兑,根据有关国际惯例的规定,代收行(CollectionBank)应将此情况及时通知托收行(Remitting Bank),后者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处理单据的相应指示。否则,代收行如在发出上述通知后90天内仍未接到托收行的指示时,可将单据退回托收行。

上一篇:严格符合原则 下一篇:出口结汇单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