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单付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68页(484字)

在进口业务中,对出口方装船后通过银行寄来的单据,有关方面应仔细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对外付款。

如系托收方式,出口方将单据委托托收行通过代收行交由进口方,经进口方审核,如单据与合同相符,即对外付款;如不符,则可拒付或退单。如系信用证支付方式,开证行首先根据信用证条款对国外寄来的单据详加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即通知进口方付款赎单。

在我国实际进口业务中,开证行在收到国外寄来的装运单据后,通常只根据国外议付行的寄单索偿通知书进行审核。

如审核无误,且进口公司在开证时已办理结汇手续,开证行即将单据交由进口公司。

如尚未结汇,开证行则凭寄单索偿通知,填制进口单据、发送清单并附全部单据,送交进口公司签收。进口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单证、单单之间是否相符,如核查无误,即向开证行办理付款或承兑。如经银行与进口公司配合审单,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应分别情况对外采取相应措施。通常采用的处理“不符点”的办法有:拒付货款;相符部分付款,不符部分拒付;凭出口方或议付行出具的担保付款;货到经检验合格后再付款;在付款的同时保留对外索赔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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