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57页(442字)

专利申请被驳回或授予专利权之后有人提出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请求,对申请的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对已公告的专利申请,或对已授予专利权的权利有效性重新进行审议的程序。

专利复审一般包括两方面:专利申请驳回的复审和专利权有效性的异议复审。专利申请驳回的复审,专利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后,认为不符专利法规定条件时,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则予以驳回,申请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不服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异议复审,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依照专利法向专利主管机构对专利申请提出异议,专利局则将异议的副本送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专利局认为异议成立,将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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