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60页(272字)

又称不审查制。

即对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发明人提出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后,便可以予以登记批准授予专利权,但批准授予专利权后,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或有人提出异议,可以要求法院判其无效。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大多为法国及以前的殖民地国家,这主要是因为有些国家申请专利的数量不多,加之专利制度、文献资料、审查力量不十分健全和缺乏,不能准确确定一项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条件。因此,采用不审查制。

后来,又认为这种制度可以避免专利部门滥用审批权利,因而主张是否符合专利条件应完全由司法部门决定,以起到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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