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66页(575字)

国际商标公约(如《德里协定》)的缔约国国民根据国际公约规定的条件,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知识产权国际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取得在公约缔约国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总称。

商标国际注册的特征:(1)以国际公约为法律依据,由于商标国际注册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商标管理和保护的统一和协调因素,因而必须在特定的国际公约范围内进行,受该国际公约的约束。(2)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应该是国际公约成员国的国民。

(3)商标国际注册的对象必须是国内注册的商标,即商标在国内注册的基础上,再申请国际注册。(4)国际注册的机关必须是一种国际组织,如知识产权国际局,如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国民所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问题,由知识产权国际局统一办理。

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申请阶段、审查阶段和核准注册阶段。商标国际注册核准后,保护期限为20年,可以续展,续展次数不限。

商标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1)一般法律效力。商标注册人享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

(2)特殊法律效力。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普遍保护权,即国际注册商标仅在知识产权国际局注册,但可产生在各成员国直接注册的效力,即一次注册,多国保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申请日期享有优先权利,这一优先权的取得不必履行任何手续,仅以其向知识产权国际局申请注册即可生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