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69页(468字)

在工业产权许可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中,为了清楚明确地表达交易双方所达成的谅解,使整个合同内容前后一致,对某些关键性词语所下定义的总称。

双方对有关定义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本身就可以起到如下作用:(1)帮助缔约双方澄清思想;(2)克服因各国法律差异所造成的障碍;(3)避免因语言表达不清所产生的误解。因此,在上述合同中,订立定义条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定义条款在合同中的位置有两种处理方式:(1)在鉴于文句之后,技术范围条款之前;(2)放在合同条款之中,在需要下定义的关键词语第一次被使用或被提到时下定义,以后条款中再次出现时,即以该定义为准。一般需要下定义的关键词语,具有代表性的是:基本技术、合同产品、合同工厂、使用的领域等。

词语多少根据实际需要而定。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所下的词语定义仅适用于该合同,与一般法律上的定义不同,即不适用于法律上的一般概念;反之,法律上的词语一般概念也不适用于特定的合同,除非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哪项法律的定义为准。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词语仅适用一个法律体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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