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72页(633字)

技术使用费的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指专利、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洽谈时,许可方与被许可方谈妥一笔固定的使用费金额,由被许可方按合同规定,一次或分期支付给许可方。总付金额在合同中确定之后,整个合同有效期内不变,即使被许可方利用技术未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规定的金额均须照付。因此,被许可方承担了利用技术的全部风险,而许可方的使用费收入有了确定的保证。总付方式对被许可方有很多不利之处,主要表现为:(1)被许可方利用技术尚未取得经济效益之前即需支付技术使用费,影响资金周转,如需向银行借贷,更增加融资费用和利息负担;(2)总付类似一笔销售或购买行为的财务效果,支付使用费后,一切利用技术效果的风险、市场变动利用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的风险全部落到被许可方身上;(3)许可方收取使用费与利用技术的效果无关,往往对被许可方提供新的技术情报或提供更多的技术协助不十分尽心尽力,因为双方的经济利益无直接关联。

当然,总付方式对被许可方也有些有利的方面,如可以较快地摆脱对许可方的依赖和避免支付使用费时因汇率变动所产生的风险等。但总的看来,总付方式对被许可方还是弊多利少。

因此,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使用;(1)被许可方技术实力较强,技术全部转移后可以立即掌握;(2)不需要许可方提供更多的技术协助和新的技术情报;(3)资金比较充足。鉴于总付方式对被许可方弊多利少的特点,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往往限制总付方式使用,或规定总付方式的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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