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77页(545字)

商标权人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授权他人使用所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文件。

商标权人或其代理人或继承人称为许可方,接受商标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被许可方,双方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后,应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主管部门备案。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许可方的权利和义务是:(1)提供其注册商标的详细情况,如商标名称、商标图样、注册国别、注册号码、注册的期限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范围和种类等;(2)允许被许可方以约定的形式,在约定的范围和约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3)行使商品质量监督权,监督被许可方按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进行生产,以维持许可商标的信誉,还可进一步规定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使用该许可的商标,或要求被许可方限期改进。被许可方的权利义务是;(1)在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享有许可商标的使用权;(2)保证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质量;(3)向许可方按时支付商标使用费;(4)向被许可方国家商标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使被许可方使用许可商标的权益获得法律保障;(5)在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或其包装上加注注册商标标记。

目前,在国际技术转让中,单独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并不多,大多是在专利、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中附加有商标使用权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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